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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和刑拘的區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逮捕則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逮捕和刑拘的區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第一條

 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准逮捕:(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