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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審怎麼走程序

1、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立新的案號。
重審案件的產生,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案件依法監督的結果,是對一審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發回重新審理的過程。原審案件是否接案是以程序是否審結為依據,而不以裁判文書是否生效作為依據。發回重審案件經過二審,在審理程序上已意味着接案,因此,對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編號,且根據發回重審案件的時間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決定編新號,其中包括年份及序號。至於要體現重審的過程,大可不必在案號上體現出來,可以在重審的接案文書中已於體現。
2、發回重審案件,在立案以後,送達的文書可以不按初審案件程序中規定的文書種類送達。
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在案件發回重審之後,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這時,則應按初審案件一樣,將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告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沒有變更訴訟請求的,只需在立案以後,通知當事人領取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即可。
3、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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