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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切斷制度的內容

票據抗辯切斷制度的內容如下:
1.對出票人抗辯的限制。出票人是創設票據權利義務的人,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大多是因為票據資金關係欠缺或者存在一種瑕疵,也可能是基於原因關係或票據預約關係存在的一種抗辯。
2.對持票人前手抗辯的限制。在票據經多次背書轉讓存在諸多債務人的情況下,較早在票據上籤章的人相對於其後在票據上籤章的人稱為前手,較後在票據上籤章的人稱為後手,前手與後手的關係是票據債權債務關係,後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票據抗辯切斷制度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