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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的種類有哪些嗎

種類:
1、物的抗辯,物的抗辯是基於票據本身的內容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這種抗辯由於是來自於票據本身,所以不論持票人為誰,也不論債務人是誰,都能成立。
2、人的抗辯,人的抗辯是指可用以對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辯。當票據的持票人發生變更後,票據債務人的這種抗辯將受到影響。對人的抗辯是以特定的法律關係而產生和存在的,所以對人的抗辯又稱為相對抗辯。
《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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