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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的限制有沒有例外

有例外。
(1)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抗辯。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2)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抗辯。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二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票據抗辯的限制有沒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