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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四要件

開設賭場罪的四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四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