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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污染環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污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10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二)明確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
(三)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適用。
(四)明確了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五)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六)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七)明確了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定性及有關問題。
(八)明確了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嚴懲治。
(九)明確了“有毒物質”的範圍和認定問題。
(十)明確了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司法解釋污染環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