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污染環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污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10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二)明確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
(三)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適用。
(四)明確了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五)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六)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七)明確了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定性及有關問題。
(八)明確了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嚴懲治。
(九)明確了“有毒物質”的範圍和認定問題。
(十)明確了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車子撞死人之後要坐牢嗎
律師解析:要的,車子撞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是要判刑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
-
被判緩刑的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律師解析:被判緩刑的再犯罪不構成累犯。首先,累犯是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其次,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最後,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而...
-
聚眾犯罪都屬於共同犯罪嗎?
律師解答:不一定都屬於共同犯罪。律師解析:1、聚眾犯罪不一定都屬於共同犯罪。2、我國刑法中的聚眾犯罪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例如持械聚眾叛亂罪、聚眾劫獄罪等;另一類是屬於單獨犯罪的聚眾犯罪,例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
什麼情形屬於自首
律師解析:以下情形屬於自首:1、犯罪後自行投案承認並交代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2、歸案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3、歸案的罪犯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