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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情節較輕的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的較輕情節可能包括:
1、綁架屬於激情犯罪而非蓄謀已久,綁架之後, 由於害怕懲罰、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動釋放人質的;
2、綁架之後控制人質時間較短, 也未對人質實施毆打、傷害等行為, 就被查獲抓捕的,或者只是採用輕微傷害方式;
3、 綁架之後勒索財物數額不大,也沒有抗拒抓捕等情節的;
4、綁架之後沒有對人質進行嚴重毆打、虐待,甚至對人質優待的,如果採用輕微的行為手段實現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可以認為是情節較;
5、其他的表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不大,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嚴重的情節等;
6、犯罪人與被綁架者是否存在親屬關係或存在鄰里糾紛,存在社會寬恕的理由;
7、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於被綁架者的一些前因行為,如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只是綁架後勒索的數額超出原債務;
8、在共同犯罪的綁架案中,從犯和脅從犯在犯罪行為中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
9、不同的動機影響到行為人犯罪目的的嚴重程度,也反映了行為人不同的主觀惡性,最終影響到社會危害性,也是認定情節較輕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如行為人是為了維護自己正當權利或由於社會保障制度欠缺等原因為生活生計所迫鋌而走險的可以認為情節較輕。
10、犯罪人只是侵犯了被綁架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現實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情節較輕的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