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犯罪情節較輕如何認定
量刑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關於犯罪主體方面,即犯罪人的身體,精神狀況及職業情況,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
通常情況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並不嚴重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而一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實施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如利用教師身份實施猥褻兒童犯罪,即使只判處了拘役,也不宜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
(2)關於犯罪主觀方面,包括主觀罪過(故意或過失)、犯罪動機等。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相對於故意犯罪可優先考慮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對出於義憤、防衞或者因為緊急避險以及為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撫養小孩、贍養老人等動機實施的犯罪,可以考慮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而對於一些動機卑劣的犯罪不宜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
(3)關於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犯罪對象等方面。
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害人身心受傷害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犯罪可以考慮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而對於犯罪手段殘忍、被害人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對老人和兒童等弱勢羣體實施的犯罪,則不宜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若犯罪後果未發生,或者已發生但在事後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彌補的,也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如預備犯、中止犯等。
(4)關於犯罪客體方面,《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越重要,對認定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較輕,越要從嚴把握。
例如,搶劫本身屬於嚴重犯罪,具有持槍搶劫、入户搶劫等加重處罰情節的,即使同時具備其他從輕、減輕情節,整體上通常也不宜評價為犯罪情節較輕。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麼嚴重,那麼,即使具備加重情節,在綜合考量其他從輕情節、因素的情況下,也有可能評價為犯罪情節較輕。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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