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數罪併罰裏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併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居於主導地位,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處於輔助或次要地位。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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