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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嗎

個人合夥關係(非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作為一般自然人,不屬於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範圍,也就是説,由於合夥人不屬於職務侵佔罪所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因此,其不具備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資格,相應的侵佔行為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合夥企業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