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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如何舉證

故意傷害罪取證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故意傷害罪的證據要求,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根據故意傷害罪的特點,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證明活動中需要收集的證據種類;二是司法人員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事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收集工作。

故意傷害如何舉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