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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的程序是什麼

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第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一條 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批捕後的程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