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案件批捕以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經偵案件批捕以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第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一般來講公安機關是不會直接下逮捕令的,因為犯罪嫌疑人還沒有歸案,詐騙事實是否成立還需要進一步審查,因此一般來講是簽發拘留證,如果嫌疑人在逃,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全國公安機關係統內部的追逃網,在全國各地進行查緝追逃,這樣任何一個地區的警察只要發現此人都可以先行羈押嫌疑人,然後由辦案單位押解回原籍進行訊問。
應該到公安局查詢案件辦理的程度,並督促緝拿逃犯。當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藏身的線索也要及時提供給辦案民警。
二、逮捕的實施程序:
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批捕了之後就意味着要對案件進行偵查,而且還要在有限的時間之內把證據找齊才能進行提起逮捕,所以,作為執法人員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如果超出了時間還沒有找到證據,那麼就必須要釋放當事人,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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