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條件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包括:
一、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二、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以下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這裏指的是自訴案件。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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