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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幣罪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持有假幣罪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