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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既遂標準認定

只要行為人將綁架他人的行為實施完畢,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不管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為人最終是否獲得財物或者滿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綁架罪既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綁架罪有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兩種情況存在。既遂標準在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中應當是有差別的。在綁架罪的基本犯中,應當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為既未遂的標準。在出現結果加重的情況下,即被綁架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是採用出現結果加重即為既遂,也就是無論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構成綁架罪的既遂。

綁架罪既遂標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