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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通訊設施罪法條

破壞通訊設施罪法條
律師解析:破壞通訊設施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該罪的立案標準有三:
一是行為人有故意破壞了通訊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是遭受破壞的通訊設施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設施;
三是該行為達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為剪斷自己家的電話線和剪斷社區信號接收器的線路所造成的危害是不一樣的,故而對該行為在刑法上的評價亦不相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