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破壞交通設施罪
從我國刑法對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處罰規定來看,破壞交通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麼什麼是破壞交通設施罪,應該怎麼認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呢?一起來看看下文吧。
一、什麼是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應該怎麼認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呢?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係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於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航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並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説,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後果:一種是可能發生的後果;另一種是已經發生的後果。只要造成兩種後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後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
本罪屬於危險犯,其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為標誌,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既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圖謀隱害,嫁禍於人,貪財圖利等。這些不同的個人動機對構成本罪並無影響。
除了對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需要有一定了解,在具體實踐中,您還必須準確把握破壞交通設施罪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的區別。因為我國刑法對各個犯罪行為都有不一樣的處罰標準,如果一旦被錯誤定罪,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將受到難以估計的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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