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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最新立案追訴標準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法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用於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的,金額大,不超過三個月,或者不超過三個月,如果金額大,為營利性活動或非法活動,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如果單位使用的資金數額很大,或者金額很大,則退還金額超過三年。十年監禁。
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本法第一款所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侵佔本單位或者委託人的資金,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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