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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能否出門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不允許離開指定住所,如果確實需要外出,必須向監視機關申請。

監視居住能否出門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自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之日起每二個月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沒有必要繼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應當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不再具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條件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答覆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