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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執行管制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依靠羣眾來監督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託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衞部門協助執行。在執行管制時,執行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的有關羣眾,宣佈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管制的期間長短、對犯罪分子的要求等。

怎麼執行管制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羣眾監督,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和生產;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告並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執行時間到期的,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單位和羣眾宣佈解除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