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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羈押好嗎

會繼續羈押。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法定特殊情形的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根據最高法適用《刑訴法》的司法解釋,檢方因補充偵查申請延期審理也只能以兩次為限。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那麼將不再受前述審理期限的限制。不過結合相關報道來看,褚健案沒有“經過最高法批准”的新聞見諸報端。而且,如果經過最高法批准的話,也沒必要七次延期。
根治這一司法問題,説到底需要改革現行的羈押制度,將審判前羈押從一般原則變更為少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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