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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罰金交到哪裏

法院判決時所處的罰金應該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具體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繫;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以下幾種罰款繳納方法:
1、限期一次繳納。
2、限期分期繳納。
3、強制繳納。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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