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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犯應當如何處罰

對從犯應當如何處罰
一、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二、從犯的特殊刑事責任原則
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的是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我國刑法分則對一些必要共犯的從犯和主犯一起規定了具體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犯組織越獄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的其他參加者,顯然是指組織越獄罪中的從犯。對於這種刑法分則規定了具體法定刑的從犯,應當直接按照分則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標籤:處罰 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