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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緩刑是否能構成累犯

被判處緩刑是否能構成累犯
律師解析:不構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後赦免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緩刑未執行刑罰,所以一般不可以構成累犯。
累犯一般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但判處緩刑時,原判決的刑罰並沒有實際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