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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麼不當庭宣判

法院不當庭宣判是因為宣判需要慎重,宣判的判決生效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法院可以視情況決定是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當庭宣判一般是以案情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法庭已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並能正確使用法律等為前提條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院為什麼不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