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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執行方式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緩刑作出不同的分類,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種分類方式:
(一)根據可以宣告緩刑的刑種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為自由刑緩刑、罰金刑緩刑和附加刑緩刑。
(二)根據暫緩的具體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為緩宣告的緩刑和緩執行的緩刑。其中,緩宣告的緩刑又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在對犯罪人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已經作出裁量後再暫緩宣告刑罰,另一種是還沒有對犯罪人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作出裁量便暫緩宣告刑罰;
(三)根據緩刑法律後果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為導致原判決喪失效力的緩刑和導致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緩刑。
(四)根據在緩刑考察期間對被緩刑人是否設置考察事項和特定義務,可以分為普通緩刑、附考驗期的緩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勞動義務的緩刑。

緩刑的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