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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實施誹謗

網絡實施誹謗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犯罪嗎,有什麼後果?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下午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規範司法機關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時的法律適用問題。
  該司法解釋全文共計十條,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並且非法經營和違法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另外,該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