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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案件管轄權

網絡購物案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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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合同管轄權是怎樣確定的呢?

消費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買賣合同(下稱網購消費合同),所發生的糾紛訴訟管轄權之確定,無疑應首先遵循民訴法第23條關於合同糾紛訴訟管轄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其中,“被告住所地”為網絡經銷商所在地,消費者在提起維權訴訟前,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網絡經銷商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從而據此確定網購消費合同訴訟的被告及其住所地。至於網購消費合同的履行地,新民訴法解釋第20條則專門定有明文,即:“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按照該條的規定,網購消費合同的履行地有約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約定履行地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確約定為準,法定履行地則根據買賣合同標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別將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確定為法定履行地。可見,網絡購物合同管轄權的確定,明顯有別於新民訴法解釋第18條規定的一般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