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解讀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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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明確相關採購條例,使採購的過程和程序清晰明瞭,規範採購人員的採購行為,為了更好地節約資源,減少政府財政不必要的支出,我國政府制定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來規範採購程序,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解讀是怎樣的。
解讀一:明確了何為財政性資金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採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部分,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採購的,統一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
解讀二:政府採購服務包括兩大類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解讀三:集中採購有了明確概念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所稱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行為。
解讀四:政府採購工程有了具體概念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解讀五:採購代理機構有了明確定義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集中採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是從事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解讀六:何為重大違法記錄得以明確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解讀七:界定化整為零有了依據
《條例》規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採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採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於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除外。
解讀八:認定"質量和服務相等"有法可依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解讀九:採購標準得到細化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標準,是指項目採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解讀十:使用混合資金採購的項目有了法律適用條款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採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部分,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採購的,統一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
解讀十一:五種情形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須迴避
《條例》規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
(二)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解讀十二:集中採購機構不能轉委託
《條例》規定,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根據採購人委託制定集中採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採購規程,組織政府採購活動,不得將集中採購項目轉委託。
解讀十三:委託代理協議須明確代理範圍、權限和期限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託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採購的範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解讀十四:分散採購有了定義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所稱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行為。
解讀十五:要求採購人建立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建立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解讀十六:通過考察改變中標結果要追責
《條例》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十七:八種情形可認定為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條例》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解讀十八:非招標採購方式適用情形有了更具體的規則
《條例》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政策、採購預算、採購需求編制採購文件。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違反這些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十九:答覆詢問應在3個工作日內
《條例》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覆。
解讀二十:三種情況可認定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採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採購文件之日或者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採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採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我國政府採購法的制定和落實,有效地將政府投資建造的大型工程的採購秩序整理得井井有條,其有效地規範了政府採購項目的進行,提高採購的效益,也對代理採購的機構提供了較為全面的採購標準,有效地節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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