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與快遞整理員不籤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
快遞行業目前在我國逐漸發展起來,有更多的人選擇快遞員這個職業,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入職前要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會對職工的權益造成損害。那麼快遞公司與快遞整理員不籤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1、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強化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守法意識。以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之間就有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管理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職工也依據勞動合同了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履行相應的義務。
2、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的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都要規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可以就是否續簽合同等進行商議,這就保證了用人單位用人以及勞動者求職的靈活性。
3、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能在工資收入、工作時間、工作條件等方面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由於沒有證據而遭受損失。
二、快遞公司與快遞整理員不籤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
1、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由於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且應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但是若是由於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且應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後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並視為已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需要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快遞整理員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快遞整理員不籤合同的具體內容,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可瀏覽延伸閲讀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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