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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的救濟

仲裁1.55W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的救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生效的法律文書是需要執行的,對於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那麼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書如何救濟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哪些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