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決執行權歸誰?
大家都知道不論與本國人和外國人發生了糾紛無法解決的時候,都可以找仲裁機構並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涉外仲裁機構有仲裁的權力是確定無疑的,可在作出仲裁裁決後也是由仲裁機構執行嗎?涉外仲裁裁決執行權究竟歸誰呢?
一、涉外仲裁裁決執行權歸誰?
涉外仲裁是指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是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對他們之間發生的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進行審理和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制度。
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下設在中國國際商會的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委員會。這兩個機構是民間性質的組織。
由於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民間性質,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只有裁決權,而沒有執行權。執行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對於生效的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而言,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既體現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體現了司法對仲裁的監督。對於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被執行人如果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法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經核實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綜上所述,涉外仲裁機構是沒有執行權的。涉外仲裁機構在作出仲裁裁決之後,能自覺履行的就不存在執行權的歸屬問題了。但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決,只能另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對一方當事人執行該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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