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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執行管轄法院是哪裏?

仲裁2.17W

一、 商事仲裁執行管轄法院是哪裏?

商事仲裁執行管轄法院是哪裏?

商事仲裁執行管轄法院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的,根據《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也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這些規定,對於有仲裁協議的案件,一般的原則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除外。

二、移送管轄的要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轄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訴法院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只有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訴法院單方決定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訴法院無需徵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由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級法院發現本院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銷。

對於仲裁的執行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管轄範圍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根據法院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