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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條判刑要什麼證據

拉皮條,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提到的“招嫖”,這是違法行為,屬於治安案件。

拉皮條判刑要什麼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這裏的“公共場所”,主要是指街道兩側、賓館、飯店、車站、碼頭、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

認定拉客招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賣淫人員必須有拉客招嫖的具體行為,如有公開拉扯他人、阻擋他人等行為,並有向他人要求賣淫的表示。如果沒有上述行為的證據,不能認定構成拉客招嫖。二是拉客招嫖必須是賣淫人員自己招引嫖客的行為,而不是介紹他人實施賣淫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以,一般來説如果情節比較輕的話,就不用坐牢,就是行政拘留以及罰款,但是如果涉及刑事處罰的話,就一定會坐牢並且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