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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刑事拘留的具體流程為: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應持有效的《拘留證》,並應向被拘留人出示。
2、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拘留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憑作出拘留、拘留審查、遣送出境、驅逐出境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以下統稱拘留決定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拘留審查決定書、恢復執行拘留決定書、遣送出境決定書、驅逐出境決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收拘被拘留人。
異地收拘的,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的批准手續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異地辦案機關臨時寄押被拘留人的,應當經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相關寄押證明收拘。臨時寄押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
鐵路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鐵路公安機關所轄拘留所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就近交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所轄拘留所執行。
第十四條
收拘時,拘留所應當查驗送拘人員的工作證件和法律文書,核實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後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註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徵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
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准後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
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説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第十七條
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出具可能錯誤拘留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標籤:拘留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