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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是治安處罰還是行政處罰?

一、打架鬥毆是治安處罰還是行政處罰?

打架鬥毆是治安處罰還是行政處罰?

打架鬥毆程度比較輕微,處以治安處罰,如果情節較為嚴重處以行政處罰,需要看涉案情節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後果惡劣程度來決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毆打他人構成犯罪行為的要件是什麼?

1、行為對象

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單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包括狹義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行為人是否佔有該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毀壞的財物必須是為他人所有的,毀壞自己所有的財物,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內容即行為表現為毀壞財物。關於毀壞的含義,刑法學理論上存在不同的學説,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説”,即毀壞不限於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二是包括使財物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一切行為,包括

3、責任形式

本罪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司財物的毀壞,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在打架鬥毆的過程中,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想給對方的身體造成傷害,因此即使造成了對方的死亡,也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同時,如果只是造成對方輕微傷的話,之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