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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警察停止執行職務?

一、什麼情況下警察停止執行職務?

什麼情況下警察停止執行職務?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的措施:

(一)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或者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涉嫌泄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節比較嚴重的;

(五)涉嫌敲詐勒索或者受賄的;

(六)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親屬或者代理人請客送禮,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應聘、受僱於任何個人、組織搞營利性經營活動,不聽制止的;

(十)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有必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的。

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障社會安定。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明確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構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阻礙的對象必須是人民警察。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如果阻礙的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但不適用從重處罰的規定。二是,人民警察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人民警察不是正在執行職務,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二、什麼行為是阻礙警察執行公務?

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一)言語方面。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羣眾或媒體誤解。

(二)肢體方面。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脱被控制或管制狀態;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脱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三)其它方面。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羣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人民警察拒不執行上級的決定,會受到停職處罰,禁止其執行公務。阻礙警察正常執行公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方面是語言方面,存在侮辱、謾罵警察的行為,第二方面是肢體方面,通過肢體衝突阻礙民警正常執行公務,最後一個是其他方面,拒絕民警執行公務,擾亂執法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