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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冒用身份證怎麼處罰

新刑法冒用身份證怎麼處罰

新刑法冒用身份證怎麼處罰

一、《刑法修正案(九)》對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處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治安管理條例》對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處罰規定

1、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身份證的;

(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2、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2)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綜上所述,對於冒用他人身份證的,目前只有《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比較清晰。新刑法冒用身份證的規定還比較模糊,只是説明了情節嚴重的,會被處以拘役或者管制,但是並未給出具體量刑標準。不管怎樣,這也説明了刑法對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一種重視,以後會出台這方面的司法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