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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案立案標準

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立案標準: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案立案標準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立案標準: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了規定,被害人的財物被故意損毀的,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立案進行偵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構成

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對象: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單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包括狹義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行為人是否佔有該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毀壞的財物必須是為他人所有的,毀壞自己所有的財物,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內容:本罪的行為內容即行為表現為毀壞財物。關於毀壞的含義,刑法學理論上存在不同的學説,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説”,即毀壞不限於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二是包括使財物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一切行為,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責任形式:本罪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司財物的毀壞,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綜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的意思,客觀上具有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致使財物失去原有的效用。並且毀壞財物的行為符合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或者符合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可認定為符合本罪的立案標準,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