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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開設賭場罪案例依照了哪些法律條款?

都説小賭怡情大賭傷身,有關賭博犯法的説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賭博,這涉案金額過大的賭博就是非法賭博了。那在網絡上開賭博犯法嗎,有一個網絡開設賭場罪案例的判定給我們提供了前例。確實是犯法了的,下文裏有有關判定的法律依據。

網絡開設賭場罪案例依照了哪些法律條款?

一、網絡開設賭場罪案例依照了什麼法律條款

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被告人朱甲明知朱某開設賭場,仍為其經營管理,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甲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對朱甲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甲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紀,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懲治賭博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朱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被告人朱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扣押在崇明縣公安局長興鄉派出所的賭博機二十二台,予以沒收銷燬。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們要牢記不能非法賭博,不能以任何形式構建以營利為目的的賭博場,否則來自法律的判斷會讓觸犯規則的犯罪者得到應有的處罰。另外有關這方面的法律還有不清楚的可以詢問我們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