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手機微信麻將犯法嗎?
代理手機微信麻將犯法嗎?無論是現實中還是利用互聯網,若涉及到賭博行為,都有可能觸犯賭博罪、聚眾賭博罪和網絡賭博罪法規。現如今,互聯網軟件工具多種多樣,並非只有建立網站才屬於認定網絡賭博的條件,微信也有可能成為網絡賭博的犯罪工具。必要時公安機關可調取微信通訊、轉賬記錄進行偵查。以下是犯罪認定相關信息:
一、代理手機微信麻將犯法嗎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此外,實踐中有的行為人並不參與賭博網站的建立和賭博活動的具體組織,也不充當賭博網站的代理人,而是通過入資等方式從中分成獲利。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賭博網站的認定有兩點值得注意:
1、純粹為了從事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建立的網站當然屬於賭博網站,只有部分網頁從事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也屬於賭博網站。
2、賭博網站不僅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也可以利用有線或無線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額、數據。
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且接受投注的,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如果僅建立賭博網站或者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這裏的“不接受投注”是指沒有接受投注的意圖。如果建立了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且意圖接受投注,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動中止接受投注,則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未遂或中止。
開設賭場行為有情節輕重之別,輕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者才觸犯刑法。關於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綜合考慮行為客觀方面諸要素,包括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和社會影響等,以判斷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利用局域網在少數固定的人員之間傳輸賭博視頻、數據,抽頭漁利數額較小或僅贏取少量錢財,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如果賭博網站的代理僅接受投注,沒有發展下級代理,其行為屬於聚眾賭博行為而非開設賭場行為。考慮到無論是賭博網站的總代理,還是最低級別的代理,其行為的最終目的都是通過賭博網站組織他人賭博以獲利,兩者的行為只有所涉參賭人員和賭資數額多少的區別,而沒有本質區別,故未採納該意見。但是,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賭博網站,也沒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利用自己掌握的賭博網站的網址、賬户、密碼等信息,組織多人進行網絡賭博活動,則其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符合刑法規定的聚眾賭博標準的,則應認定為聚眾賭博罪。
二、網上開設賭場共犯的行為方式
通常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策劃或進行分工,故意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活動。這種共犯有共同的犯意和共同的實行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認定。在信息網絡和電子商務越來越發達的新情況下,較難認定的是,如何認定網絡、通訊或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提供者的共同犯罪行為並確定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問題。
實踐中,賭博網站的運營通常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一是賭博網站的程序開發和技術維護環節。賭博網站的經營者往往不自行開發賭博網站的程序,而是僱他人為其開發程序並提供相關技術維護或向他人購買程序並由對方提供相關技術維護。
二是將賭博網站的服務器接入到網絡環節。為了將賭博網站的服務器接入到網絡中,賭博網站的經營者往往僱他人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運輸通道等服務。
三是賭博網站的推廣環節。賭博網站常通過僱傭他人在其他網站上刊登宣傳賭博網站的廣告,提供賭博網站的鏈接或者僱傭他人發展會員。不同於賭博網站的代理,受僱為賭博網站發展會員者本人並不組織或參與賭博,僅通過為賭博網站發展會員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賭博網站一般根據受僱者幫助其發展會員的人數向其支付費用。
四是賭資支付結算環節。賭博活動最終都需要通過各種資金流轉渠道,實現賭資的支付結算流轉。這四個環節的犯罪活動往往由不同的人員負責,形成分工合作的利益鏈條,對開設賭場犯罪的發生和進行有直接促進作用,是網絡賭博犯罪活動氾濫的原因之一。只有對上述四個環節的犯罪活動予以懲治,才能切斷網上開設賭場的利益鏈條,遏制網絡賭博犯罪活動的泛濫。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1、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開設賭場罪主犯“抽頭漁利3萬元以上的”即屬於“情節嚴重”,而為賭博網站提供幫助的共犯通常不直接抽頭漁利,僅收取服務費用,社會危害性小於其主犯。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2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的規定表明,對於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幫助行為,可以“收取服務費數額”或“幫助收取賭資數額”為標準來確定其起刑點。在同樣以收取服務費數額為標準的情況下,之所以規定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起刑點比前項規定的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等服務的起刑點低,主要是考慮到在實踐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收取賭資數額的1%至7%作為服務費,若支付平台收取了1萬元的服務費,則其幫助賭博網站支付或結算了約100萬元至700萬元的賭資。若對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行為規定過高的起刑點,則難以有效懲治該類犯罪活動。
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的規定表明,對於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的行為,除了以收取服務費數額為標準確定起刑點外,還以賭博網站數量或廣告數量為標準確定其起刑點。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只要符合前述條件之一,即可構成開設賭場罪。
屬於涉案的範圍,但需要具體區分是否為聚眾賭博。根據情節,最高會判處不同數額罰款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案件涉及了讓未成年人賭博的,可能加重刑罰。另外,為賭博網站做廣告也屬於開設賭場罪。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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