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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民事調解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打架民事調解協議書

打架民事調解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2011年11月2日在上班時間打架至乙方受傷賠償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 、誤工費 元 、 生活費 ,等合計人民幣 ,此賠償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遵醫囑返回醫院複查時由甲方陪同複查,產生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方:

年 月 日

打架調解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隨處可見,因為一點民事小事,發展成刑事案件,一點也不值得。請大家多一些包容。打架鬥毆情節不嚴重,一般是當地的接到辦事處進行調解,但是如果情節比較嚴重,那麼久需要進行報警處理,並且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