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一個人可以嗎?
今天我們討論一下法律意義的見證人是什麼概念,應該履行什麼樣的責任?
我國對見證人實行制度化管理,定性比較廣義,當前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僅僅可以説是在形式上肯定了見證制度,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作用發揮一般。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見證人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所以要求見證人必須沒有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身體上,或者精神世界有一定的障礙,或者是年齡偏小,沒有什麼辨別是非的能力,表達也表達不清楚;
二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對案件的合理、合法、公平處理會產生影響的。
在這裏我們主要探討一下民事見證人,大家經常熟知的一種見證人就是合同見證人,他比較常見,很貼近老百姓生活,也是經濟社會比較頻繁發生的。合同見證人必須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合同書上都有見證人,也有擔保人字樣,主要是指在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下,為合同人提供見證和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例如:租房合同,我們在出租房屋時如果單方面的只有出租方和租方,也就是我們常説的甲方和乙方,那麼在發生違約時就容易出現矛盾糾紛,同時在法律角度也容易出現界定不清的現象,那麼我們在達成協議時,見證人的存在就明顯能夠區分合同的真實性和責任方,發揮見證人的作用。所以在現今法制社會,我們要充分利用法律來保護個人權益。
那麼見證人可以是一個人嗎?法律責任是什麼?我們來探討一下,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協議雙方頭一次做交易,因為彼此不熟悉,在簽署買賣合同的時候可以邀請見證人在場,那麼見證人可以有幾個,有具有什麼法律責任?
在法律的角度來看,見證人只是可以説明是存在這樣的事實,可是不能對其要求承擔什麼責任,只有擔保人才具有責任,具有承擔擔保責任,例如:我們在房貸辦理過程中,就可以不需要有見證人,但是必須要有擔保人原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有明確規定,但對見證人沒有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見證人一個人是可以的,只要需要也可以為多人,有些人會將見證人與證人混為一談,見證人不具有法律責任,而證人確具有法律責任的。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法律規定的除外。
證人要客觀事實的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與見證人是不同的概念。案件本身決定證人的存在,沒有選擇的餘地,而見證人是可以自由選擇的。因為見證人和證人的概念的本質是不同的,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見證人的法律地位是要低於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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