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的訴訟案件之中,有兩種關於證明的責任,一種是證明責任還有一種就是舉證責任,這兩種責任構成了我國,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訴訟中關於證據以及證明的責任問題,而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有着不同的含義,以及不同的作用,很多人對這兩種責任都不是十分的瞭解,所以今天我們一起通過法律知識,去了解一下這兩種責任的區別吧!
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舉證責任包括兩層含義,即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也稱行為責任;後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也稱結果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1)作用條件不同。
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
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
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偽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
證明責任是為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着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後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
通過以上對於這些,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的瞭解,我們能夠知道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之間的區別,這種區別並不存在於一種或者是兩種方面而是多種多樣的,作為訴訟方或者是被告人都應該在評審或者是訴訟之前瞭解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之間的區別,這樣有助於在庭審或者是訴訟中佔據主動,而這種基本的法律常識也應該是每個人都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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