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申請書使用情況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就是説,依照舉證責任承擔的規定,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但受客觀條件的制約,當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關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一些當事人不宜取得的檔案材料,如人事檔案、工商管理檔案、銀行存款、醫療病歷檔案、涉及公安、檢察、司法、監察活動的證據以及需要到國外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依職權收集。
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
鑑定和勘驗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方法。所謂鑑定,就是鑑定人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由此可見,交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或指定鑑定部門是人民法院的職權。需要對有關問題進行鑑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同樣,勘驗也是人民法院的職權,需要對有關現場或物證進行勘驗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
從審判實踐看,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的情況非常普遍,因為在訴訟關係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對立的雙方,為了維護自己的主張,贏得訴訟的勝利,當事人雙方都往往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提供甚至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因而,由利益的對立導致雙方提供證據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難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得出正確的結論。人民法院只有通過親自調查、收集證據,排除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因此,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審判實踐是比較複雜的,每個案件的情況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難具體列舉哪些證據應當由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來確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調查收集,認為不應當由自己調查、收集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這裏有一個問題應當注意,不能因為當事人負全面舉證責任而忽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能;同樣,當事人應該提供也能夠提供的證據,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強迫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收集;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也應當主動調查收集。
從上文可知,證據調查申請書使用廣泛,可以由當事人依據自己的特殊情況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主動收集,方便裁決。瞭解清楚證據調查申請書的使用規定,很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使用更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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