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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的意義

1、有利於防止冤假錯案。口供具有虛假性和易變性特點。如果審查起訴時,主要依據口供,那麼在審理時被告人往往翻供。這時其它證據也往往出現漏洞,因訴訟時限制約,容易出現冤假錯案。零口供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對公訴人的錯誤誘導,可以提高公訴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的真實性。
2、零口供有利於保護人權。它的最大意義在於喚醒人們的權利意識,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説話的自由。
3、零口供可以為將來規定沉默權的情況下,指控犯罪提供經驗,做好準備。
4、可以解決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難問題,偵查階段辦案人阻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大多因為正處於逼取口供的施壓時期,怕律師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師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控告刑訊逼供,揭發刑訊逼供現象。零口供是沉默權與現實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現形式。
5、可以有效遏制當前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促使偵查人員積極收集證據,提高偵查人員的水平。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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