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的定罪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一、零口供的定罪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零口供定罪原則分為慎重原則和充分原則。
1、慎重原則
慎重原則作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則,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徵的需要,也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觀真實存在兩種現實可能:
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無供可錄。
二是雖然中國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明確規定其對訊問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一些已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於各種原因,如抱有僥倖或頑抗的心理,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現"零口供"的情形。因此對"零口供"慎重定罪,不僅是審判人員辦案的基本態度,也是判定此類案件罪與非罪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則符合平衡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取向。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實質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選擇。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是為社會的整體利益,實現國家的法治,其最終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的落實就是最大限度維護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零口供"案件應嚴格貫徹定罪慎重原則。
2、充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原則是"零口供"定罪的應有之義。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也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中國現行刑事訴訟依然採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證據質的要求"確實"也要求證據在量上須達到"充分"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
具體而言,對"零口供"定罪的訴訟證據,一是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據已認證的證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結論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節事實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和固定,沒有證據的事實不能認定。
二、口供可以翻供嗎
如果口供不是事實或被刑訊逼供,可以翻供。如果筆錄與事實嚴重不符,律師是能發揮作用的,但要注意收集證據。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後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
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後果。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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