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的種類包括哪些,審查判斷書證要注意什麼
書證屬於證據分類當中的一種,同時也是實踐中使用的比較多的一種證據。通常是指用特定的內容來證明相關法律事實的書面文件。在書證當中還有一些具體的分類,那到底書證的種類包括哪些?在對書證審查判斷的時候有需要注意什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書證的種類包括哪些
書證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書證分類如下:
1、文字書證:指以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書證。
2、圖形書證:指圖形表現的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案件情形的書證。
3、符號書證:指以符號作為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情形的書證。
二、審查判斷書證要注意什麼
在審查判斷中,應根據書證的具體特點,有爭對性的注意以下問題:
(1)書證好似則樣刑場的,製作主體是誰。
審查書證首先應注意書證所屬類型,一般而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製作的書證,真實可靠程度一般比較高,有疑問的也可以向原製作單位核查。以個人身份製作的私人文書,應查明製作主體,並詢問製作人或見證人,瞭解其製作情況及製作過程。
(2)書證是否為原件,是否系偽造或變造而形成。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複製件。副本、複製件只有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是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為確定書證是否為原件,有無偽造、變造的可能,除詢問見證人、製作人外,必要時可以進行鑑定。
(3)書證記載或表達的內容及其含義。
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因此,應當審查所記載的內容是否合理、是否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或其他暴力作用而形成,特別個人製作的私人文書,可能因製作人觀察不實、理解錯誤、記憶不清和記載不準等因素影響書證正確反映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更不用説居心叵測、從中作弊的書證了。
(4)書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繫。
書證屬於證據類之一,應當將書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審查他們之間證明的問題是否一致,互相之間有無矛盾,如果有矛盾,矛盾的性質是什麼,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某類證據的真實性,應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深入調查研究,求得合理的解決。
(5)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係及所要證明的問題。
書證作為證據首先要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與案件待證事實風馬牛不相及的書證,是沒有任何作用的。書證的運用,要審查它對案件待證事實有何作用,能説明什麼問題,是否能從書證內容上體現出來。
(6)取得書證程序是否合法。
書證的形成、收集、保管及書證本身的製作程序是否合法是書證內容真實客觀的保證,如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應當由二人以上製作,並應當附有製作過程的文字説明及原件存放何處的説明,並有製作人簽名或蓋章,方可從形式上有效。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向個人調取收集書面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署名或蓋章。
綜上可知,書證的種類具體包括了圖形書證、文字書證以及符號書證。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而另一方面,本站小編還為大家帶來了對書證進行審查判斷時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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